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第三次会议 第037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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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第三次会议
第037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洪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下河沿水库移民安置项目资金的建议》(第0372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立了以办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好“五个一”工作制度和“五定”工作方法。2025年3月19日,组织召开了交办会,安排部署2025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印发《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2025年度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办理工作中深入基层调研,对您的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5月8日,与您本人面商,面对面地进行了交流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2020年9月争取到的专项融券资金2亿元,只能用于工程大坝和输水管网建设,不能用于征地移民安置项目”的问题,经了解核实,我们认为该问题确实存在,该项目审批开工后,陆良县组建了项目法人实施工程建设、筹集项目资金。因未争取到上级资金,县政府筹集到一定专债资金后,目前只开展了主体工程建设。2023年5月下沿河工程建管局与陆良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虽签订了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协议,但至今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解决下河沿水库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尽早实现下河沿水库下闸蓄水,有效解决陆良水资源不足问题,支撑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一是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直接费用拨付到相应的移民机构”等有关规定,下河沿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由项目法人(下沿河工程建管局)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及时支付到相应的移民机构。
二是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关于“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的规定和要求,省搬迁安置办加大对曲靖市和陆良县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督促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依法依规开展移民安置工作,积极争取相关政策、资金支持,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
2025年5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水利规划安置处赵爱红 1365889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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