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07号 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

时间: 2026-07-27 来源: 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07号

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

赵云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晰小湾水电站库区外迁移民剩余资源处置政策的建议》交我办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搬迁安置办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真研究制定《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2026年度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分管办领导牵头组织召开交办会,对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按照交办要求,规划安置一处及时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核实了解,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深入小湾电站库区对库周移民剩余资源现状进行了解。2026年5月12日,承办人员与您进行面商沟通,进一步听取意见建议。经过深入研究并咨询有关专家,初步形成了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您提出巍山县青华乡小湾水电站外迁移民剩余土地资源涉及242户、17318.37亩,主要来源于漾江村委会的9个村民小组。近年,青华乡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剩余资源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但是移民外迁户剩余资源处置政策不明晰,外迁户仍持有剩余资源股权证,移民外迁户能否参与外迁前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存在争议,为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开发利用剩余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建议省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明晰小湾水电站库区外迁移民剩余资源处置政策。

我们研究认为,合理有效利用移民外迁后的剩余资源对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非常必要,也是助推库区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力举措。青华乡在利用外迁移民剩余资源上积极探索,为全省大中型水电项目外迁移民剩余资源利用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一是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移民外迁后淹没线以上的剩余资源不在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我办正积极与省农业农村厅对接,争取由农业农村部门对淹没线以上的剩余资源的处置方式予以明确。

二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规定,移民外迁后,如已加入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三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移民外迁后,对于其持有股权证或承包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原承包户,有关单位和村民小组无权单方收回。库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村集体经济时,如需开发利用外迁移民剩余资源,建议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外迁移民协商,采取土地流转支付租金等形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加强统筹使用,更好地发挥剩余资源效益,助推库区乡村全面振兴。

感谢您对水利水电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

                2026年6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谢远宏 0871-651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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