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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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处罚

时间: 2023-05-15 来源: 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

行使主体: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行使)

设定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事项:

一、案前审查阶段: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的举报开展审查。

二、立案调查阶段:展开调查,调查完成后,制作调查文书。

三、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四、决定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送达阶段:送达处罚决定文书。

六、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违反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

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追责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一、纪检监察投诉: 省纪委省监察委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1)63113576 信函投诉:省纪委省监察委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84号 邮政编码:650041。

二、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bqaz.yn.gov.cn)。

救济途径:

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

本事项由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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