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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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纠纷调处

时间: 2023-05-16 来源: 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实施)

设定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任务清单><云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2020〕-098)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裁决事项第10项移民安置纠纷调处,承办单位为省发展和改革委。

责任事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五十三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追责情形:

违反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

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追责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一、纪检监察投诉:省纪委省监察委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1)63113576 信函投诉:省纪委省监察委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84号 邮政编码:650041。

二、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bqaz.yn.gov.cn)。

救济途径:

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

本事项由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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