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实施)
设定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第十五条第三款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附件一第33项 保留“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责任事项:
一、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三、决定阶段: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四、送达阶段: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五、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核的;
三、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四、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五、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核项目的;
六、未征求相关部门、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意见的;
七、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一、窗口咨询或投诉
省搬迁安置办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71-68223971,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穿金路199号。
二、纪检监察投诉
(一)省纪委省监察委驻省搬迁安置办纪检监察组受理信访举报电话:0871-63119105;
(二)省纪委省监察委驻省搬迁安置办纪检监察组信函投诉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84号,邮政编码:650041。
三、网站咨询和投诉
省搬迁安置办门户网站:http://bqaz.yn.gov.cn。
救济途径:
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
本事项由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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